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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医疗器械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的通知济宁市医疗器械咨询代办代理公司

2022-03-05 15:24:54     1369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各医疗器械检验机构:

  为加强医疗器械检验机构管理,规范医疗器械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工作,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国办发〔2013〕24号)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0号),总局组织制定了《医疗器械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经会商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医疗器械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2015年11月4日

食药监科〔2015〕249号附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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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网络 或国家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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