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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总局关于发布医疗器械审评沟通交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告(2017年第19号)济宁市医疗器械咨询代办代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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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改革药品医疗器械审评审批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44号)、《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批程序(试行)》(食药监械管〔2014〕13号)及《医疗器械优先审批程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6年第168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组织制定了《医疗器械审评沟通交流管理办法(试行)》(附件),现予发布。

  特此通告。

  附件:医疗器械审评沟通交流管理办法(试行)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2017年2月3日

2017年第19号通告附件.docx

来源:网络 或国家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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