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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总局关于发布医疗器械优先审批程序的公告(2016年第168号)济宁市医疗器械咨询代办代理公司

2022-03-05 14:21:09     1353

 为保障医疗器械临床使用需求,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0号)、《国务院关于改革药品医疗器械审评审批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44号)等有关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组织制定了《医疗器械优先审批程序》,现予发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医疗器械优先审批程序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2016年10月25日

2016年第168号公告附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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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网络 或国家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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